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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社保、减免增值税……下半年这些政策红利中小微企业继续享受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81 更新时间:2020-07-01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6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年国家确定新增减税降费2.5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将为市场主体减负1.6万多亿元,大部分在下半年实现。


  目前,多项政策已经落地,下半年这些政策红利中小微企业将可继续享受。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具体来看:


  ——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数据显示,截止4月底,一共减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3402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被减免的额度是2696亿元,占整个受益面的80%,预计上半年总共减免额度将超6000亿元。


  下半年,中小微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免社保政策。无疑,这项真金白银的政策,将实实在在为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方面,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方面,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为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纾困,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告,明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上一条:关于下达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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