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132 更新时间:2020-12-31
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2020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和《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2020年年底前,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因此,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既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流程再造工作部署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明确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 信用评价,明确了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13个减分项、7个加分项指标。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主要明确了根据评价结果,将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等四类,并进一步细分为A+、A、B、C、C-、D、D-等七级,分别对各个信用类别和信用等级进行了详细界定。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对分级分类结果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规定,落实差异化监管具体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侵权责任追究、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主要规定了要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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