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57 更新时间:2021-01-18
《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3月1日正式施行
城管领域失信主体分类管理
1月7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特点,探索按失信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对失信信息进行等级划分,为广州市城管领域失信主体的分类管理提供条件。
解读
1.信用记分制是什么?
《办法》实行信用计分制,每个信息主体原始信用分为100分,在城市管理领域无失信记录且未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即为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办法》建立了加减分机制,如信息主体被区级以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奖励、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每累计达10个小时等情况,可获得加分;而产生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则会扣除相应分数。扣分后的失信主体按信用状况被划分为轻微失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三个等级。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主体,同步纳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哪些行为会被扣信用分?
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三个等级。其中, 未获得相关许可无证照从事燃气,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经营活动等行为为严重失信信息;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以及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等行为为一般失信信息;而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等行为,则为轻微失信信息。这些行为将使得信息主体被扣除相应的信用分。
3.失信将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市城管部门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对于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其失信程度,采取限制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检查频次等措施; 《办法》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而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4.如何修复信用?
广州市城管部门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如失信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进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办法》要求各级城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构建形成创新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进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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