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进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89 更新时间:2020-08-12
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措施,推进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在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 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除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外,录入人员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应当在系统中进行标注,注明该信息尚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状态。
《办法》要求,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由监管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自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安徽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公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6个月,最长公示3年。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办法》强调,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在失信认定撤销、修改后,监管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的,监管主体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监管主体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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