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66 更新时间:2020-08-03
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此前已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征求意见稿》《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同时,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上一条: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外贸稳外资 决定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
下一条:国家医保局:将建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剑指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
相关新闻
- 教育部:加强中小学生竞赛管理 严防参赛造假行为 2020-07-22
- “十三五”,这5年】中部崛起势头强劲再上新台阶 2020-10-30
- 逾5500亿元减税"大礼包"将至 更多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2021-04-02
-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任务单”有了怎样的“施工图”? 2020-06-01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通知 中高风险地区须避免人员聚集 2020-06-28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认真排查重点机构 有序开放娱乐场所 2020-05-15
- 李克强细数今年民生这本“大账” 2020-06-02
- 我国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连续16个月保持增长 2021-04-02
- 网信办:对38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12-07
- 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