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85 更新时间:2019-10-10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决定》明确,在近年来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基础上,今年再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推动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经调整,继续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
《决定》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手段,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决定》强调,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二是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发〔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国务院
2019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
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轴承钢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2 | 防伪技术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3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4 | 公路桥梁支座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5 | 内燃机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6 | 砂轮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7 | 钢丝绳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0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1 | 耐火材料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3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室外单元等单元,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15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发射天线等单元,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需在完成相关程序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此之前仍对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6 | 电线电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化肥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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