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信用机制“加减法” 切勿乱扣“失信”帽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86 更新时间:2019-08-21
近日,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提到,7月份当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
根据统计数据,仅7月份就净增47万多个失信主体,而这其中原因为何?除了监管力度加大等客观原因之外,我们不禁陷入深思,是原本的信用环境太差,还是现有的信用机制被扩大化滥用?
为此,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强调“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在信用联合奖惩方面也逐步落实。然而,部分地方出现过度惩戒或信用威胁的情况,将“信用机制”推向“滥用、泛用”的深渊,为“信用机制”埋下重大隐患。
以现今的大学生就业为例,统计数据显示,90后应届毕业生平均一年内更换3至4家企业,员工频繁跳槽对相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为约束员工跳槽,部分企业将“跳槽”直接与“信用”挂钩。某省人社厅副厅长就曾公开发言称要将跳槽与信用相关联。“跳槽”事件被扣上“失信”的帽子,难免会有“信用制度被滥用”的嫌疑。
这是由于滥用所引起的事件,滥用和泛用将对信用机制的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一方面,滥用和泛用带来大面积的信用问题,提高了执法成本,却掩盖了真正失信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易导致社会对于信用的过度谨慎情绪,不详加区分的惩戒会降低信用机制“加减法”的作用。
信用建设固然重要,但不可急于求成,“失信”的帽子不可乱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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