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86 更新时间:2020-12-31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情况,市水务局制定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建设〔2014〕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4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017年第86号修改)、《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先后修订,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被提升到更重要的地位。鉴此,我局根据近年来诚信评价的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吸纳新的政策内容对《办法》予以修订,使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机构等;第二,明确了诚信评价标准,以及诚信评价得分的组成、计算;第三,规定了诚信评价得分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评价系统开发、利用和管理;第四,明确了投诉、行政复议等申诉途径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诚信评价得分的组成
诚信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分别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三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监理企业近二年在广州地区累计中标的水务工程中标额、企业的获奖情况;扣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监理企业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以在建水务工程为载体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人员到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档案资料整编等情况。
(三)履约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以在建水务工程为载体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和工期提前;扣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综合评价、人员到位情况,工程机械、材料投入情况,拖欠工人工资和工期延误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一是施工、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并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资料;二是其评价载体为“水务建设工程项目”,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建设工程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因此《办法》不包括维修管养等项目。
(二)关于诚信评价主体
诚信评价主体,即按照《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实施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单位(机构),对应分别为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三)关于企业诚信得分排名
水务工程诚信评价企业排名对施工、监理企业按水利类、供排水类进行分类排名,有利于按照行业性质更加公平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得分。
(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加分
按照《办法》中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市场行为加分部分需由企业提供,因此企业若有符合《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行为,立即向各评价主体申报本单位的加分情况。
(五)关于诚信评价的频次
《办法》规定诚信评价的计分周期为“按各项评价标准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1日计算出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总分”,但评价频次应为“每季度对施工、监理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即每季度可进行多次评价,其形式包括“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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